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第2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四)有可靠经费保障;(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2、监督机构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