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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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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
2
f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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