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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外,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也完全能够将其排除在外。而且,由于这种“排除在外”的结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解析】A正确。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一规定被《刑法修正案(八)》废除,这是一个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犯罪分子在2011年4月30日犯罪,犯罪当时《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生效,原则上适用旧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非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处罚较轻,适用刑法。显然新法更重,故仅适用旧法即可。这一问题,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张明楷:《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6
fB正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惩罚的并不是“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而是“拒不支付”行为,行为人的“拒不支付”行为(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故该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错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行为人在此之前实施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旧法,因此,不能认定为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需要说明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般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是考虑到此类行为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才规定了独立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正确。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根据当时的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有两个“数额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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