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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此时的所谓“变造”就可以解释为是“伪造”的一种形式,因为伪造可以包括变造。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并没有超出公民对于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选项正确。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举重以明轻原理的适用,首先要求法官确定哪些典型的情节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然后,将刑法没有规定的这一典型情节,与待决案件和情节进行比较,判断孰轻孰重;如果待决案件的情节更轻,则不得从重处罚。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其中之一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不管是犯后罪未满18周岁还是犯前罪未满18周岁,其行为均不构成累犯,不成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概言之,如果前次犯罪未满18周岁,对于后次犯罪,就不得以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为由而从重处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不得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众所周知,这是关于再犯的规定。与再犯相比,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那么,当然也不得适用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会导致刑法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在这种场合,解释者不可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说,“既然《刑法》第356条没有排除不满18周岁的人,就应当从重处罚”;也没有必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改关于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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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5
f时忽略了《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法律解释的古典规则早就指出,对规范的解释应尽可能避免使规范之间出现冲突。”在根据字面含义得出不当结论的场合,解释者不能以“刑法规定原本如此,解释者无能为力”为由,维持不协调、不正义的局面,而应当通过各种解释途径,得出协调、正义的结论。即使《刑法》第356条并未将不满1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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