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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发展。玄宗时期,在总结监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监察六法》,“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见《新唐书》)
f《监察六法》是唐朝地方道察体制的产物。《监察六法》基于唐朝的特定历史条件,较之汉代《刺史六条》有所不同:首先,将监察的对象覆盖了全国的地方官僚系统,而不限于二千石高官。其次,将监察的范围扩大到户口、赋役、农桑、库存等,显示了对于经济监察的重视。再次,监察官有责任访察推荐地方“德行孝悌,茂才异等”的人才为国家所用,说明六法不仅是察非违,而且还选贤良。最后,察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反映了统治者对于司法监察的重视和对强宗豪右不法行为的打击。
由汉代的《刺史六条》到唐代的《监察六法》,虽然均为六条,但监察的重点对象、具体的要求、涉及的范围多有不同,这反映了不同时代的背景条件加给它的烙印,以及地方监察法规的发展和逐渐成熟。
由于唐朝是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为了进行有效的统治,还由皇帝定期不定期派出监察御史到各地了解和监察州县官的施政情况,每当派使出巡,皇帝都颁发诏敕,指出御史出巡的具体任务。如唐太宗贞观八年正月发布的《遣使巡行天下诏》、唐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十月颁发的《遣使黜陟诸道敕》、唐肃宗至德十年二月八日发布的《遣使安抚制》等,其中涉及风俗是否良善、百姓疾苦是否得申、官吏是否严苛、冤抑是否上达等具体内容,确实起到了“明四目,达四聪”(见《旧唐书颜真卿传》),防止上下壅蔽的作用。
宋朝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朝代。宋太祖因百官拥戴而为皇帝,所“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因此在他即位后,为了防范大臣结党,制定了一项基本国策,就是“事为之防,曲为之制”(见《续资治通鉴全编》)。事为之防,主要是说防范官吏结党;曲为之制,是要加强各机关的权力制衡。由此有宋一代,一直强调发挥监察官耳目之司的作用,以维持国家纲纪。北宋名臣包拯指出:“国家置御史府者,盖防臣僚不法,时政失宜,朝廷用之为纪纲,人君委之如耳目。”欧阳修更强调:“盖御史台为朝廷之纪纲,台纲正则朝廷理,朝廷理则天下理矣。”(均见《历代名臣奏议》)
宋朝的监察制度虽然沿袭唐朝的一台三院制,但为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体制要求,也有所变化。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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