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司隶校尉各有独坐,史称“三独坐”。
f汉朝由于郡县之外,还有王侯国制度,以致景帝时发生“七国之乱”。所以西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划分全国为十三部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工作。汉武帝亲自参与制定适用于十三部刺史的监察法律《刺史六条》。《刺史六条》是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豪强势力的特定时代的产物。《刺史六条》第一条是打击强宗豪右以强凌弱的暴行,以下五条都是针对二千石高官的种种不法行为,如不奉诏书聚敛为奸、喜怒无常任意杀人、选举官吏营私舞弊、纵容子弟为非作歹、勾结豪强鱼肉乡里等等,表明了《刺史六条》的打击对象。《刺史六条》在当时起了很大的作用,也为以后的监察立法提供了经验。
唐、宋、元
唐朝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的盛世,也是监察制度开始定型的朝代。唐高祖即位时,便公开表示御史官是“清而复要”的重要官职。唐睿宗在《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诏》中郑重宣告“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唐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进一步强调:“御史执宪,纲纪是司”,对于违法官吏,“按其有犯弹奏”。这些诏令对唐朝监察制度的建设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鉴于汉代皇权与相权不断发生尖锐的矛盾,以致汉武帝在位五十四年,丞相13人中,只有4人“卒于相位”得以善终,所以唐朝统治者通过三省制度,将相权一分为三,中书省出令,尚书省执行,门下省复核,而且设立了宰相联合办公地点政事堂。凡皇帝授命参加政事堂议事的官员,也有宰相之称。以致唐朝执行宰相职务、有宰相称号的官员,经常四五人,最多时达十余人。这既可以集中官僚们的统治经验,加强国家管理,也可以使其互相牵制,防止宰相专权。
与唐朝宰相的分权制相适应的中央监察机关,也扩展为一台三院制。台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四人,掌管京官的司法监察;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人,整肃朝会官吏的礼仪;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按所设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监察地方官吏,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
唐初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由监察御史十人分巡各道州县。开元二十一年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御史亦增加至十五人。监察御史品秩虽低,但有权巡按州县长官,百司畏惧,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制文明发展的时代,所谓“文物仪章,莫备于唐”。监察法也在法制发达的背景下有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