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宰相掌握的谏官的谏诤权收归皇帝,并且削减谏议权,扩大其监察权,开创了后世科道合一的先河。其二,改革地方监察体制,以路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先后设置转运司、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等,分别负责行政、财政、司法等各项政务,同时均为路的监察机关,号为“监司”,彼此互不统领,而且实行监司互监法,以防止失监、漏监。其三,要求御史每月至少纠弹一事,否则即罚辱台钱,为此允许御史“风闻言事”,也就是纠弹不一定有实据。
宋朝在中央集权制度的影响下,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经常、最有权威的法律形式,一些涉及朝廷和地方的监察法也都以敕令的形式出现。
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的政权,为了防范和督察庞大的汉官群体,以及镇压连绵不绝的反元斗争,扩大了监察机构,除中央御史台外,还于陕西、江南各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
f台的派出机关。元世祖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充分表示了对御史台的重视。元世祖以后的皇帝称此为“重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
元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监察法。如至元五年颁行《设立宪台格例》,在最后一条规定:“该载不尽应合纠察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这实际上等于赋予监察御史法律规定外的特权。
明、清
明朝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著名王朝,也是专制制度向着极端化发展的王朝。无论监察思想,还是监察制度与监察法都围绕这条主线不断演变。明朝统治者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见《明会要》)来要求监察官。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便面谕御史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糜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见《明史》)
明朝洪武十三年,明太祖诛左丞相胡惟庸,十五年正式废除丞相制度。中国古代相权与皇权的矛盾,最终以皇权的胜利而结束。由此,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皇帝不仅是国家的元首,同时又是最高的行政长官,与中枢体制这一重大变化相适应的御史台也由三院制合并为一院制,即都察院制度。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地方划分十七省清吏司,各设监察御史。皇帝还定期不定期地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司,可以小事立断,大事奏裁,著名的清官海瑞曾经担任十府巡按。
明朝的监察法趋向于法典化,如洪武四年,颁布监察法《宪纲》四十条;英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