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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家庭养老赖以生存的基础发生改变。家庭结构的变迁导致家庭养老缺乏资金来源和人力资源。随着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的加大,以及人们独立意识的增强,小型家庭所取代传统的大家庭已成为必然。老年人地位边缘化导致家庭养老缺乏了制度约束和保障。继续保持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及奖励机制,我国在制度、政策和法律体系方面还存着很不完善的地方,使得有个别的家庭成员得以逃避法律上规定的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家庭养老成为负担的代名词,基础性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二)社区居家养老基础性设施不健全
首先,由于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仍处在发展的早期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服务,监管等机制不到位,使得我国社区养老事业不能健康发展。社区基础设施匮乏。许多年代久远的小区在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健身、娱乐问题,在这方面的建设完全是一片空白。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社区养老服务和居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之间不匹配,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另外,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也不强。
其次,农村社区,“是以行政村或中心村为一定范围,以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为主体的同质人口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当前,我国农村大多还是以自然村的形式分散分布,“低、小、散”的现象十分明显,再加上很多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村委会资金短缺等,增加了资源整合的难度;老年活动室和运动健身场地较为简陋;导致社区居家养老在农村缺乏运行的必要条件。
最后,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就目前而言,社区所需资金的来源,基本上都依靠政府的投入。现实中,我们的社区居家养老存在着以下困难:一是资金投入不足;二是养老服务项目单一;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不足,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低;四是社会力量参与不够。
(三)机构养老发展空间匮乏。机构养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的时间不长,只有几十年,发育还很不完善,在很多方面或多或少仍存在着问题。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很多养老机构不具备提供较高质量养老服务的能力。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缺乏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不到位对社区居家养老的示范和帮扶不够。
三、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路径选择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老年人有着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点,作为个体,每位老人的养老意愿,养老需求也千差万别。因此,在建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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