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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产生剥夺受害人生命的心理反映。5、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预料,并且事后极度后悔。这些事实在被告人的供辩中体现的非常明确和具体,更有被告人事后自残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f通过对于以上事实的简单描述以后,我们确实无法认可《起诉书》和国家公诉人认定的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说法,同时,我们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即遂)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故意的内容有明确的区别,前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后者当中,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并没有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志,换局话说,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志问题,前文已有事实表明,显然更加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2、从今天法庭调查中所体现的全部证据材料中,单纯就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犯罪比较而言,认定前者有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的全部的、系统的综合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而在认定后者的证据材料中,我们只是听到国家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中的表述:被告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用手掐受害人的颈部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这种说法能否成立暂且不论,单纯从证据学角度分析,即使这种说法是成立的,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也只有这一证据,与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比较,充其量也只是一个点上的证据。二者孰重孰轻也就一目了然了。3、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首先都体现为行为人对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前者通过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而致使受害人死亡以达到剥夺其生命的目的;后者则通过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致使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前者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使没有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也应按照该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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