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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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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多。”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3、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是在被告人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却仍然被刺激被催促,并且本身由于家庭、社会的巨大压力的情形下,在一种巨大的感情冲动下所导致的犯罪。其由于几十块钱的嫖资就起意杀人犯罪动机并不明显。4、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动机来看,结合笔录以及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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