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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某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9日执行逮捕。本案由某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因王某逼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手持菜刀向怀抱女儿的王某头、颈和背部位连砍多刀。张某认为杀了妻女,自己也活不了,便从四楼阳台跳下自杀,短暂昏迷醒来后返回家中,看到女儿张某某趴在地上看着自己,遂将张某某从四楼阳台扔下,之后开车离开营区。后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3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情况:我于2016年10月接受委托后,正式参与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关键词的判例后,我认为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想法设法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让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在工作中,由于被告人一心求死,拒不配合律师、公诉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首先遭到了被告人自己的强烈反对,他否认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告知家人具体位置并在原地等待单位人来的行为只是想听听家里人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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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音,没有主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辩护人在被告人坚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坚持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的辩护意见。并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希望他放弃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其过户到被害人亲属名下,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降低民事赔偿的请求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后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系酒后激情犯罪,案发后能够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诉
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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