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县管干部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以2006年为基数,原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总额不到8万元的,年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其中由县级部门管理的县政府出资企业,其薪酬标准需报县国资办审核,并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f2、县政府出资的参股企业经营班子成员是由代表政府管理该股权的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其个人在企业按规定应该列支的工资及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每年全额上交给股权管理部门,薪酬由股权管理部门按考核标准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参照县管干部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企业上交股权管理部门的资金达到或超过薪酬标准的,按考核要求进行发放,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年;上交资金不到8万元的,以上交资金的实际数为依据,按考核要求进行发放。
3、县政府出资和委托监管的一级公司(社)下属企业、国资办监管的县属各部门出资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年度工资总额标准,由一级公司(社)或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核,并报县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年度工资总额控制的单位,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或兼职单位领取其他任何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
(四)对上述企业负责人在经营业绩上有突出贡献的,经县国资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其绩效工资可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已定标准的30。
(五)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不含电话费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养老统筹,其中公积金缴存标准按县政府确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六)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今后如需调整,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审批。
f(七)政府部门负责人在企业兼任负责人的,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县委、县政府明确可拿取的单项考核奖除外)。
三、其他有关事项1、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经营层不得自行研究任何有关本级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2、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以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研究确定的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酬薪方案,必须报县国资办同意后方可实施。3、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代表国有股行使表决权前,必须将董事会研究的议程、议题事先向县国资办请示,根据国资办批复意见后才能行使相应表决权。4、认真做好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选派工作。县国资办要选派一批素质高、懂经济的社会人士到国有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非县属一级公司(社)代表县政府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