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以下统称工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以下统称主管第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第一”思想贯穿到建设工作全过程,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安全质量综合监督体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总协调、总牵头作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统称监督人员)考核认定与发证以及对设区市、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统称省质安总站)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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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和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等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将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监督机构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第六条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派人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按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履行核实事故基本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第七条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及安全生产行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