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督执法。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安全实体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等实施监督抽(检)查。本标准所称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执法,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抽(检)查。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确保监督机构参公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机构建设,或全额拨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监督机构具备监督和检测能力。方可依法对第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合格后,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具体考核认定办法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第十条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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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能力评价制度;(三)工程项目监督登记制度;(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和“三网”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五)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编制、审批和监督交底制度;(六)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管理制度;(七)责令改正通知下发和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工程项目停工(或局部停工)及复工审批制度;(八)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九)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测评、群众投诉等队伍作风建设制度;(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十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或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生产监督:(一)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出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书》(见附录A);(二)确定监督抽(检)查方式;(三)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抽(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工程安全实体和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抽(检)查;(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查验下列材料,重点核查合同备案和远程监控申报系统网上或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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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
f(一)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二)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三)“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四)建设或代建、施工和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