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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前35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3.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2年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4.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5天内提交。5.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地质资料在设计前15天交付。6.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商定提交期限。(二)与施工单位的业务联系1.地质部门应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做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2.各类巷道开口,停头或复工应及时通知地质部门。3.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区队应密切配合,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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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地质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地质情况通知施工单位。4.巷道掘进在进入构造带、水害危险区前,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5.对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时发放给施工单位,并对施工单位编制规程措施进行审查,落实其实施情况。(三)与回采部门的业务联系1.地质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2.回采工作面通过断层、钻孔、老巷、透旧巷有水害威胁时,地质部门必须按规定以业务保安通知单形式,提前通知采煤队和有关业务保安部室及矿分管领导。(四)井上、下施工各类钻孔,应提出钻孔设计和要求,由施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地质负责钻探成果验收。(五)地质部门根据生产月计划,每月5号前向有关单位及领导提出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遇有地质构造变化应及时发放临时预报。第二节测量与生产单位业务联系制度一、测量部门与设计、施工、回采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方式进行。1.设计部门需要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有总工程师签字。2.矿井技术改造、扩建等设计所需要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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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交付。3.采区设计所需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2年通知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交付。4.回采工作面所需的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后5天内提交。5.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测量部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15天交付。6.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测量资料商定提交期限。7.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测量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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