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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人签章。5.各种地测防治水资料,档案必须要放进资料柜保管,资料柜一定要加锁,柜里的资料堆放要秩序良好,要设法最大限度的延长资料的使用寿命。6.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地测防治水资料、档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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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进行销毁,销毁时必须经过测量负责人的严格鉴定,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7.销毁的各种地测防治水资料、档案均应编造清册,清册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料名称、编号、密级、来源、数量、编制单位、日期、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有造册人、鉴定人、批准人(或单位)签章。(三)地测防治水资料、档案的提供与借阅1.凡属归档的地测防治水资料,测量成果台账、矿图原图一律不上晒图机,各种地测防治水资料、档案的复制需经测量技术负责人批准。2.向外提供的各种地测防治水资料,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领用单位的介绍信或任务委托书,并有测量技术负责人的认真审核与严格把关批准,否则不予提供。3.地测防治水资料的提供,借阅一律有资料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其它人员严禁私自外提、外借。4.地测防治水档案的借阅,非从事测量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予借阅,本部门人员借阅时,须经测量技术负责人(组长)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地测防治水资料的借阅,本组人员借阅时应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外单位人员查阅时,应在本室内进行,禁止携带出去。5.借阅的地测防治水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按期归还,不准转借他人。借阅者如对所借资料、档案造成损坏者,根据情节给予扣发奖金和其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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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提供制度1.各类图纸资料的提供,均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的内容、时间、审批程序执行。2.各类图纸资料在提交前,提交人员须将资料报请有关部门及人员审批后方可正式提交。3.矿属单位需地测资料时,必须事先写出委托书,经有关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接受提交。4.外单位需用我矿图纸、资料时,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发给。5.作为科技经验介绍资料所需用的图纸资料,均要去掉坐标数字。坐标系统不得向外介绍。6.各类资料的提交都必须按照资料审批制度的规定进行签字,否则无效。第八章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发放及报废制度1.应有通风良好、环境清洁的仪器室,室内有防火器材。2.建立仪器使用档案,常用仪器每半年检校一次,并及时将检校、校正结果填在设备卡片上,在重大工程开工前或对仪器性能产生怀疑时,应及时检校。定期保养仪器,不准带病作业。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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