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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
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
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
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
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
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
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
证人参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
当提交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
申请的理由、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
定、审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
院依职权指定有关的机关进行。
f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四、举证期限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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