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处理过的大大小小民事案件不下几百件,在举证、质证的问题方面,总是在寻找一些技巧,尤其是案件走向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总要有办法通过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责任分配、质证等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因此,在这几百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几个小技巧与大家分享,共勉。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的确定
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就如前不久笔者代理的一起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我方有利,笔者窃喜,对方代理律师就非常有经验,特意强调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超裁的可能,并且一二三四归纳出为何会超裁,有理有据,同时,他也将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换了一种说法表达,明显比较中立,仲裁庭也采纳了他的观点。
由此可见,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但是第二百二十六条也有后半句:“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争议焦点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说了算,作为代理律师也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技巧上一定要对争议焦点有充分的准备。
虽然说到法院应当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不能说出“有力”的意见,并不会影响到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判断,因此,作为代理人要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甚至包括对争议焦点的理解问题,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有分歧、有争议的。
请求法院判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首先就是需要有“争议”,没有争议的事实没有必要作为争议焦点;其次就是请求的问题,请求法院判断的,有诉才有裁判,没有诉就不存在争议焦点,也就是上文商事仲裁案件中对方代理律师所说的超裁问题,没有作为诉存在,就不能归纳为争议焦点;最后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这里的争议焦点是需要法院裁判的,而不是与裁判内容无关的争议。
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