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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
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
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
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
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
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
款(1)、(2)、(5)、(6)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
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
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
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
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
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
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
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
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
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f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
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
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
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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