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谁的发生在前就先支付给谁。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税收只包括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税务罚款并不具有优先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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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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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都认为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优先于一般无担保的债权,但落后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同时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该《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又把职工安置费用置于担保物权之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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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中关于与税收优先权有关的担保物权的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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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债权和税收债权之间的优先力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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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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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是各国物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破产法》第28条也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中可以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受偿。同时我国《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破产清算顺序也把税收债权置于第三位,位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之后,普通债权之前,设定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