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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税收征管法新规定的税收优先权问题提出了具体操作程序方面的质疑,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优先权提出了问题和对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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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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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r
【正文】r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这是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对于税收优先权及其相应措施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往税收征管法没有的内容,通常将这种优先权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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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原来的税法并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这就使得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可能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针对税法的不足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新的税法于第3章第45条第1、2款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保全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而承认税收优先权的重要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而且在国外也有许多优先权的例证,“许多国家和地区税法在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基础上,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法国税法所规定的由法国国库享有的优先权属于特别法设定的一般优先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6321条规定:“应纳税捐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联邦政府对欠税人所有之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各种财产权享有留置权。”日本《国税征收法》第8条规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国税就纳税人之总财产优先于一切公课及其他债权征收之。”另外韩国《国税征收法》第5条、台湾地区“税捐征收法”第6条第1项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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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税收优先权制度解决欠税人利用设定担保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是中国借鉴国外经验的结果,这一制度也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是,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不成熟、不完善,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法律规定存在的目的之一就在于给人们行为的规范指引,以便预期自己行为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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