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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在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同时,也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形成冲突。我国现行法律本身对税收优先权缺乏统一规定,并缺少可操作性。本文试图探讨目前关于税收优先权规定之间的冲突及其制度实施的缺陷,以促进税收优先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完善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法与其他法律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的实施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规定相互冲突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债权,即在纳税人同时存在纳税义务和其他设定了担保债务的情况下,税权与债权是平等的,按照时间先后来确定偿付的先后顺序。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我国相关企业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f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破产法》第37条作了一致的规定,即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95条、《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保险法》第88条及《商业银行法》第71条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均认为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优先于一般无担保的债权,但落后于有财产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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