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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r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2008122015153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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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担保债权税收债权 r
  [摘 要]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对税收优先权均作了相关规定,但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内容不具体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明确其适用的税种、客体范围、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优先顺序的时间界限等,进一步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和信息交换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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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我国新的《税收征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该制度以其对公法债权的优先保护,防止虚假担保对国家利益的侵蚀。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税收优先权在对税收实施特别保护的同时,给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隐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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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的现行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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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的专门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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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我国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最集中、最明确的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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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在当事人既欠缴应纳税款,同时其他债权人也拥有对该当事人的债权,而这些债权又未设定担保的情况下,税收优先于其他债权,这是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但书”内容,即其他法律已规定了清偿顺序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国法律一般都基于维护人权、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需要,规定了一定的优先权。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再缴纳税款及其他债务《民事诉讼法》第222条、22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税收征管法》第42条也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保全和强制执行此外,还有《海商法》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法》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第二,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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