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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与验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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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件一并归档。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竣工文件材料
质量符合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工程档案的整理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并经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归档审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在竣工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施工、设计、调试、质监、监理等单位对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移交建设单位档案部门。
第二十五条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要求(一)完整:指能记述和反映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竣工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二)准确:指真实记述和准确反映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文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三)系统:指归档文件的整理符合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工程文件没有合格的归档,工程(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归档时间:除受委托进行工程档案汇总整理外,施工、调试、质检、监理、设计等单位在工程竣工(包括单项工程及分期建设的工程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归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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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计单位竣工图,在基建完成满负荷试运后3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对全部工程档案的汇总整理(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设计、制定统一的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大纲,依据工程档案分类编号大纲对全部工程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和编号。
(二)对全部工程档案进行清点、编目,并根据档案整理的要求,对施工、设计、调试、质检及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档案整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各种技术文件表格或规范。
第二十八条工程档案的移交(一)工程建设与生产为两套机构的单位,在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项目(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工程档案移交。凡分期(机组)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工程,应在每期(机组)正式通过验收后办理工程档案移交。(二)建设单位与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量、图纸份数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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