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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以签字盖章的审批方式,取消传统的“串联式”审批形式,申报单位与审批单位不见面,不用申报单位挨个部门跑腿、磕头去盖章。另外,优化审批环节和审批方式,设定审批时限,超时追责的监管制度。客观上也是避免权力寻租的一种方式。
目前,审批部门审批权的内部归并尚未完成。从各职能部门内部来看,多重初审、复审、再审,使得审批权往往被分割到不同处(科)和若干个不确定的工作人员,他们又分别划归几位领导分管,由此形成一个庞大、复杂的审批系统,又由于审批授权不足、审批程序设定混乱、网上审批制度条件不足等因素,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有些审批还没归到统一出口或指定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同时,各部门为了保护自己,搞审批外审批,附加条件式审批。联合审批牵头部门的组织监督力有限,相关部门的配合度很难保障,由此往往造成审批环节不协调、不顺畅。例如审批过程中涉及审批单位基层领导、分管、主管、主要领导等等签批盖章的,大多还需要回到原单位办理,遇到领导开会、出差或者病事假等等事由,就会导致报批文件被长时间搁置,联合审批无法顺利开展。其次,联合审批协调机制和责权利分配机制、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联合审批的推进效率不彰和动力不足。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地区对联合审批并不理解,将联合审批变成多机构联席会议,在原审批中又增加了一个环节,反而影响了审批效率。
4、进一步明确告知、承诺制度的法律性质
应对这一制度的建立进行相关论证。完善告知、承诺制度程序化和标准化以及对行政审批程序和行为建立说明理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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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告知及承诺制度,是本届中央政府想通过试点的经验中收集整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举措,也是政府改革审批方式转型的亮点和风险之一,目前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支撑。设在哪一个环节,怎样合法合规?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怎样?均无可知。目前告知行为多见于行政处罚制度中,属行政执法义务。但承诺制度缺少法律解释,承诺责任的程序、内容、责任认定应从立法角度考虑,完善告知和承诺的内容、时间、程序和标准化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由行政审批程序伴随而生的告知、承诺制度实施中,必须对社会、公众进行依法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该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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