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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至今没能在行政审批中有效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是政府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任务的基础,仅利用失信惩戒制度,是否确能实现有效监管,还缺乏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配合。调研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当诚信体系和惩戒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其影响,还要经历一段很长时间才能见到效果时,且其效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现实中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往往滞后于审批制度的改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政府承担的风险,也希望引起中央层面的注意。
5、进一步推行审批代理或代办专业服务机构制度
客观来说,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多,程序复杂,周期长,其专业性、法规性、系统性极强,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围绕行政审批,我国推行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制度辅助审批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对一些企业来言,对审批涉及的政府机构的职能、审批过程以及相关政策性和专业性不是十分掌握。企业内部也无专业部门和人员熟悉。当前项目责任单位熟悉项目报批工作的人员不多,大部分申报经办人员对项目报批要求、报批流程、办事规则等了解不深、研究不透,经常涉及到一些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时,非专业人员难以掌握,往往导致项目报批不连贯,经常走“回头路”。有些项目报批没有固定的报批人员,容易出现与部门审批人员联系沟通不够问题,影响报批进程。在现有体制下,企业和社会产生审批恐惧症心理,可以理解。但也有一些“巨婴式”企业的项目,给当地加了税收和就业,自认为是当地地方经济主体,故意不知道,故意不懂,揣着明白装糊涂。向政府提出各种要求。而当地政府从地方经济角度妥协于企业的要求,采取“绿色通道,减免手续,特事特办、先建后批”等方式,这些方式均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属非正常审批行为。令领导干部和审批机构承担巨大风险。所谓简化,就是以先建后批为核心,违规而没有处罚,也说明我们的监管机制存在问题。更有人美其名曰为项目服务,这种赌博性审批,追求的是地方利益和政绩,破坏的是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公众利益。因此建议推行建设项目审批代理或代办制度,由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代表企业完成审批事项,由专业机构做专业的事。专业机构因其性质,能更好的掌握行政审批的政策和流程,其专业性不仅弥补企业在申报中自身的不足,也为企业在项目申报中得到决策规划和风险控制上的帮助,让企业腾出精力安心做自己特长的事。但目前该项制度还没有明确下来,该类服务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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