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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商定的评估机构进行。r
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r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r
第四十条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r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r
(三)已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r
(四)探矿权属无争议的;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
转让探矿权应当同时转让已经取得的勘查成果。r
第四十一条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r
(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以上;r
(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费用;r
(四)采矿权属无争议的;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
第四十二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原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r
(一)转让申请书;r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r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r
(四)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r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报告和有关文件;r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
第四十三条审批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决定不予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
第四十四条采矿权出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r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的;r
(三)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r
(四)完成矿山开采基础建设工程;r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
第四十五条采矿权出租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出租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审批。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租合同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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