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引论
第一节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含义
指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给他们选
定的私人第三者居中裁判并且其裁判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争议解
决方式。
二、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一)最早的仲裁
自人类摆脱原始的、孤立的、与自然一体的生活,将个体融入氏族、群体
开始,纠纷与矛盾就如影随形。暴力
一一仲裁
1金苹果”的故事。
2最早起源于村庄中遇到纠纷时请年长者决断。
(二)早期的仲裁
在国家出现、法院成立之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
诉讼活动逐渐占了据解决社会冲突的大部分领地,
并且逐渐在人
们心中树立了权威的地位和公正的形象。另外,国家通过立法进一步规
定了某些社会冲突等只能由体现国家意志以及统治阶级意志的法院来处理。
如此一来,在进行仲裁时可仲裁事项的范围随之缩小,
被局限在
民事和商事领域。
虽然仲裁制度所管辖的范围缩小了,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和
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商贸往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商事纠纷也随之
与日俱增。这就使得仲裁在商事领域大显身手,影响力也逐步扩大。
公元前403年,在古代的雅典就出现了商事仲裁;
在古罗马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济交往的背景下,商
事仲裁开始为人们所肯定和实践。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业贸易纠纷的成
文先例见诸笔端,在对后世影响至深的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
一一《十
二铜表法》中留下宝贵的一笔。
《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五条规定:当发生境界争执时,我们得
请三个仲裁者参加,进行划界。”这是罗马法中关于申请任命仲裁人的
规定,即法官应当事人的请求任命仲裁人来处理双方的纠纷,
目的在于
补救普通诉讼的缺陷。因为关于划分疆界、析产等争议多发生于亲族和邻里间,
古时对于宗族内的争执,照例由族长公断解决。
第十二表第三条也规定:假如(在出庭辩论时)带来了伪造物件
或否认出庭辩论的(事实本身),则最高审判官应指定三个仲裁者,并根据他们
的决定,按照所(争执物件)的双倍利益赔偿损失。这是罗马的法学家把仲裁发
展成为一种诉讼制度称为
仲裁诉讼”。在这种诉讼
中,审判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裁断,根据善良和公平”的标准判定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清偿(如退还某物)
此时的仲裁尚属于纯民间性的行为,不为国家立法体系所容纳。这并不是说
法律中没有关于仲裁的规定,
而是指国家在进行立法活动时
并未对仲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