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查看审:请法警帮忙传递原件
请原告陈述质证意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几位负责人都为被告公司人员,存在利益关系,其真实性无法证明。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存在异议。长廊线输电线路实为原告方转包工程,其结算标准不应仅按劳务量结算,应以工作成果及相应工程量作为标准。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出于员工利益考虑,我方出于急于发放员工工资的考虑不得不先接受此款项,但不证明我方接受按劳务量计算的标准,不然也不存在今天的对簿公堂。审: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答辩?
f被告:有。对于证据1几位负责人实为我公司人员,但其带领原告方完成工作任务表明长廊输电线路并非原告方独立成果,而是在被告方严格管理下进行的。证据3、4证明原告方已接受按劳务量计算工程款,现在又以承揽关系以工程量标准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审:原告可否说明长廊线输电线路工程具体是怎么进行的?原告:原告以白川省送变电二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实为接受被告方供应原材料,独立进行工程。工程进行完再由被告方验收。审:被告对此事实有无相反意见被告:有。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雇佣关系,原告在进行工程时必须在我方负责人的管理下进行。审:双方是否需要补充事实?原告:否被告:否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清电力安装公司长廊输电线路工程以及应采用的结算标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及补充?原告:无异议、无补充。
f被告:无异议、无补充。审:首先由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原告:至诚事务所接受永清电力安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白川省送变电公司欠款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本人接受委托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本案中,白川省送变电公司把长榔输电线路工程承接给白川省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205队,白川省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205队实则为我方当事人即永清电力安装公司,我公司在完成工作成果后,要求定作人即白川省送变电公司支付报酬,完全符合承揽关系因此,在长榔输电线路工程中,作为独立于长云输电线路工程的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