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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标明我公
司为白川省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证明被告同意我公司以白川省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承揽该工程,由我方转包该工程。5、工机具租赁登记、汽车租赁登记,证明永定电力公司是承租人,进行组织工程建设的实际施工人。6、205队的施工计划进度书,证明220KV长榔送电线工程是永清电力公司凭借自身技术,设备策划施工。7、长榔线路45号68号路基、铁塔组立、施工放线、紧线及其附件安装工程设计书,证明长榔线路为我永清电力公司设计施工并独立完成。审:被告是否需要查看证据原件被告:需要审:请法警帮忙传递原件
f请被告陈述质证意见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1无疑可以印证原被告双方正是基于长云输电线路劳务合作继续进行长廊输电线路工程,原告的长廊输电线路工程是长云输电线路工程的劳务支援的延续。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长廊输电线路工程非由原告承揽的工程,不应适用此计算标准。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3正是证明了原告是在被告的管理下完成工程,以劳务量为结算依据。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仅是名义上以白川省送变电二公司承接该工程,实质上原告是在被告提供原材料的基础上,在被告的管理下进行该工程,非转包关系。对证据5无异议。证据5无疑印证了工程实质上是在被告方严格的材料跟进下进行的。对证据6、7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这仅是原告自己拥有的材料,无公信力,对其出具的时间及是否为原告方撰写表示怀疑。审: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答辩?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证据6、7是真实存在的,证明我方从被告方转包了长廊输电线路,被告方也在工程前肯定过我方施工进程、安装工程设计书。审: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被告:有证据1刘昌福证言、张定一证言、赵德刚证言,证明202队的负
f责人张定义,204队的负责人赵德刚、205队的负责人刘昌福证明永清电力公司以白川省送变电公司二分公司205付ide名义参加长廊输电线路组立塔工程施工。基础磁疗的加工和供应由白川省送变电公司器材部组织,各施工队归属白川省送变电公司管理。
证据2工机具租赁登记汽车租赁登记,证明相关租赁费用证据3《220KV长榔送电线工程施工结算书》,证明205队与白川省送变电公司关于劳务结算费用达成的协议。证据4白川省送变电公司实际支付费用538000元的凭证,证明原告方已经接受劳务款项按劳务量标准计算。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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