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川省柳阳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时间:2010年11月12日15时06分至16时30分
地点:法硕中心405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2
审判长:张杰
合议庭成员:孙丽李红
书记员:苏雪
案由:工程款纠纷案件
书记员:请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已到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已到
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1)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从
审判员指挥;
f(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辩论、询问和发言,需经审判长许可;不准使用侮辱、诽谤、讽刺等不文明语言;
(3)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呼喊口号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4)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记录、发言、提问;若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向本院提出。
(5)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关闭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
(6)对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审判长劝告制止的;审判长有权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
(7)法庭审理期间,因事需暂时离庭的诉讼参与人应报告审判长,经同意方可离庭;擅自离庭者按无故中途退庭处理。
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通知出庭作证。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永清电力安装公司雷鸣、委托代理人林小志梁小伟到庭,被告白川省送变电公司雷武军、委托代理人张明王伟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请坐下。审判长:(鸣法槌)现在开庭。白川省柳阳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
f二款)之规定,今天对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永清电力安装公司与被告白川省送变电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审判长:白川省柳阳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法定代表人,雷鸣,男,45岁,住白川省柳阳市五四路14号。委托代理人林小志,男,32岁,柳阳市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白川省柳阳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