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和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
f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十九)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本院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1、出资人的基本情况,如出资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2、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四)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或债务人的重整经营方案、资金筹集方案,资产与业务整顿方案及与债务人重整有关的其他方案;(五)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六)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审查第十五条直接申请债务人重整的,申请人应当向本院立案庭提交申请材料,由立案庭先进行形式审查。立案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合格的,应责令申请人在七日内补充提交。申请人逾期不提交或经补充提交仍不符合形式要
f求的,视为撤回重整申请。立案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合格的,应接收申请
材料并及时移送审判业务庭安排听证调查。第十六条本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申请人再申请对债务人
重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审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合议庭提出重整申请。合议庭经形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合格的,应当安排听证调查。
第十七条听证程序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完成后,本院应结合听证情况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即债务人是否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希望,如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意愿或服从重整程序、债务人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是否能够通过重整偿还债、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实际、重整参与各方是否具有重整能力等;
(三)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即从债务人重整的社会价值、经济益、重整成本等方面综合分析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再生的价值。
第十八条本院对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