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联
f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2、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债权发生的事实、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据材料;(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证据材料;(六)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七)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
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八)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重整申请书。重整申请书应列明如下内容:1、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等;2、申请请求,即申请本院裁定对债务人重整;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重整
的批准文件;债务人为其他企业的,应提交其开办人或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债务人重整的决议;对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如职工名单、工资名册、债务人与职工的
f劳动关系材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情况;
(五)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职工再就业安排、可行性措施、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筹措情况等;
(六)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七)债务人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有追加注资的,追加部分的验资报告或注资证明;(八)债务人的亏损情况及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审计的审计报告;(九)债务人的资产平衡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十)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等;(十一)评估机构作出的债务人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及动产、不动产产权证明;(十二)债务人的银行开户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银行存款余额等;(十三)债务人的债权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时间、催讨偿还情况等;(十四)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表,包括债务人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偿还情况等;(十五)债务人为他人或他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证据材料;(十六)债务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十七)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