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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询问,同时,可以征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申报债权数额在3000万以上或需要安置员工100人以上的案件,本院拟立案受理前,应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对于
f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本院拟立案受理前,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制定维稳预案,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经实质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重整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有重整申请权或该申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二)债务人缺乏《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三)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其财务账册、原始凭证严重缺失,难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四)债务人无重整希望或无经营价值,如债务人无重整意愿或不遵从重整程序,债务人不具有继续经营的条件、债务人难以通过重整偿还债务、关于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不符合实际、重整参与各方不具有重整能力、债务人重整没有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等;(五)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事实,意图借重整申请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意图损害公平竞争,借重整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自行申请重整;债务人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与查实情况严重不符或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等;六债务人已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七)本院认为应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章裁定重整与重整期间
f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十一条经实质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本规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应裁定债务人重整。第二十二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或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本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文件材料。第二十三条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指定、职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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