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从宏观的角度讲,高收入者的消费倾向较低,储蓄倾向较高,而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较高,因而将一部分国民收入从高收入者转移给低收入者,可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从而提高整个社会总消费支出水平,于是总收入水平就会随之提高。
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卢有杰教授研究提出,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必备的先决条件和利弊各不相同【4】。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相差悬殊,须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者应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总额在住房保障预算总额中的具体比例。财政收入不足,但有较多的空置房屋可用的地方,不妨暂以实物配租为主。不但应根据本地现在的具体情况选择住房保障方式,还应根据本地财政收入的盈余短缺和可用空置房屋的多寡分布及时调整两种保障方式所占的比例。他认为,各地政府能否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关键在于我国行政、固定资产投资、官员选拔、任用和考核,以及其他有关的制度改革和健全的进展和成败。
f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孙炳耀提出设想,随着住房保障的发展,房租补贴的资格条件应当放宽5。统计学通常按人口五等分划分出高收入、中收入、中等收入、中下收入、低收入家庭,房租补贴应当逐渐扩大到占人口20的低收入家庭,甚至扩大到中下收入家庭。为解决福利悖论,可以考虑采取反向递减补贴方式,即将资格条件标准提高,使房租补贴的受益面扩大。对收入和住房条件符合原资格条件的家庭,提供全额补贴对收入和住房条件高于原资格条件,但符合新的保障标准的家庭,根据其接近新保障标准的程度,按相应的比例提供补贴,其中越接近新保障标准的家庭,补贴比例越低,最多不应超过全额补贴的20。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全额补贴,收入略高的家庭,补贴标准相应降低,依次递减。
以上对国内外廉租房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可以看出,这些研究虽然涉及到了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但由于国情不同,西方国家的成熟理论和经验只能借鉴与参考,国内的研究在系统性、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发展趋势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关于廉租房制度的研究比较成熟而国
内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对于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廉租房制度在现有的制度现状和研究基础上具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比照国外较完善的住房立法保障和我国住房立法现状在廉租房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上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在廉租房保障方式上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