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附件2),公司保管公章的人员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核对、填写相关合同的盖章和收回情况,并签字确认。
对于经核对尚未盖章的合同,法务部律师应向合同履行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管理核对的人员(下称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提供《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由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核实合同未盖章的原因和情况,并在《合同盖章情况核查表》上注明事由并签字确认。
对于经核对作废的未盖章合同,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应当于核对当日将未盖章合同及合同审批表交回法务部,法务部及时作废合同和审批表,作废的审批表归档于法务部。
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负责盖章合同(原件)的收回工作,公司档案室负责盖章合同原件(公司需留存两份)的保管工作。被保管的合同原件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外借。相关部门人员需要使用合同的,应当使用合同复印件。
4、法务部律师应当于合同审批日的下一周起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提供经法务部填写的《合同履行核查表》(见附件3),由该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核查该合同履行部门核查日前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情况,该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履行核查表》落实和填写合同履行情况,并签字确认。
对于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法务部律师应当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并指导合同履行部门人员如何收集和保存有关合同履行的证据。前述书面材料经法务部检查后,应当统一由档案室保管;如果前述书面材料属于财务部保管范围的,则仍由财务部保管。在对前述书面材料进行交接时,应以同一个合同为单位进行交接,由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法务部、档案室(或财务部)三方签署《材料交接明细表》(见附件4),《材料交接明细表》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相关部门人员需要使用前述书面材料的,应当
4
f使用复印件。5、合同履行部门核对人员落实合同履行情况后,法务部律师按照下
列原则进行处理:⑴对于合同履行情况涉及财务部的,需向财务部提供《合同履行核查
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核查和填写情况,并签字确认;⑵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原因和情
况,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重大违约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⑶对于正常履行且无问题的合同,本次核查工作完成。6、法务部应当将每周核查情况如实记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