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两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我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四建立信息汇报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合同履行部门应当慎重对待,并及时与法务部沟通和联系,由法务部参与处理前述问题。我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的制度和流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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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务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
法务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普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合同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交货期限、付款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务部的监督检查合同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配合工作。
(六)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我公司领导,由我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三、合同履行管理的具体程序1、合同审批通过后,合同经办人应当多提交一份合同留存于法务部备案,法务部亦有权要求合同经办人留存一份合同在法务部;如有电子版合同,应同时通过RTX传至法务部。合同审批通过时,法务部律师应当根据合同情况,向合同经办人提供合同履行所需的辅助文件,如订货单、送货单、验收合格单、收货确认书等。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法务部律师应当于合同审批当日或次日以书面形式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总结、归纳,并对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一式两份的简明书面说明,一份交给合同履行部门经办人,另一份由参与交底的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还给法务部。2、法务部律师应当将上述合同的内容填写在《合同履行管理一览表》(见附件1)。3、法务部律师应当于合同审批当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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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管公章的人员提供经法务部填写的《合同盖章情况核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