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并形成预检意见;参加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发会检纪要,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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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下列(不限于)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一)审查相关单位资质。核对主要施工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重点审查施工技术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及方案(措施)的可行性、针对性。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创优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审查拟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重点核对主要人员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核查本工程相关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认其出具真实、有效工程试验结果的能力。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审查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和测量器具的合格证明及有效期,审查大型机具的进场合格证明。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间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依据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单位报审的有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创优实施细则、设计强条实施计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文件。
(七)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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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书,审核其在本工程的应用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八)参加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调查,并跟踪处理过程;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审核工程移交档案。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规划》的相关规定,采用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一)工程开工前、工序交接前及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查、确认。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检查与核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审查施工资源配备、技术准备等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和连续施工的要求。2.主要工序交接前,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3.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工程实物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二)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有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原材料、试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