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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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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等设施、工具,并备齐与质量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相关文件。
监理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应具备两年及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熟悉监理工作手段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开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有效控制,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监理工作体系,明确每个岗位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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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作责任制、监理部内部质量管理培训及质量技术交底、监理质量工作例会、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含质量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制度。
(三)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制定质量监理工作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和工作要点,确定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在本工程的应用范围,明确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应达到的工作效果,并报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监理项目部应根据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及技术交底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从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的监理人员,还须经相关技术培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监理项目部应填写《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统计表》(见附表一),并存档。
第四章质量监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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