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f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和金融等部门联合建立基金企业、管理企业随机抽查制度。每个年度对已备案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其资本募集、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金登记注册、备案、抽查、排查等信息均不构成对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募资增信、投资能力、持续合法合规的认可。
第二十六条已备案的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出现解散、主营业务变更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注销备案并予以公布,未及时报告上述情况的,对其法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
备案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失联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告知同级工商部门,建议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加强股权投资基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金企业、基金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前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f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托管。
第三十条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如实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管理费用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应选择配备专门人员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法律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为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凡发现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的,由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第三十四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本着“程序简便、强化服务、促进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分析基金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办字〔2010〕15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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