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的。第九条基金企业、管理企业的股东人数或者合伙人人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基金企业、管理企业所有股东和合伙人均应以自己名义并以货币形式出资。第十一条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应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优化环境
f第十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股权(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支持产业、创业和其他类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银行、保险、社保、信托、企业年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政府资本合作设立运作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五条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股东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其投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资金聚集放大作用,支持股权基金业发展。
第十七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
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适时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和业务咨询、信息统计、项目对接、人员培训和交流合作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f第二十条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登记注册后,可自愿向登记注册工商部门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备案通知文件、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备案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备案日期、认缴资本规模、实收资本规模、主要高管人员姓名、受托管理企业名称及其备案机关、资金托管机构名称等,由负责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已备案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四)重大投资事项。(五)清算、解散。(六)注册地址变更。第二十三条基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