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登记注册、资本募集、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基金企业、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管理企业,是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并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
基金企业资产可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条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f第四条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政策,并对基金企业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工商(市场监管)以下统称工商)、商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企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与发展改革部门共享其注册信息。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第七条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100万元。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第八条投资者应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保证投资资金的合法性,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基金企业、管理企业不得有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f(一)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本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广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大众公开宣传的
(三)在公开场合以已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有关部门检查抽查合格等政府部门政策文件等做宣传的
(四)向投资者承诺最低、保本、奖励、补贴等收益或回报的(五)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