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201012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办字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办字2010155号)
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和契约制等非企业组织形式。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并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实施监督管理。金融、工商、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税收、财政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七条设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管理企业应经商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第八条设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分期缴付的除外。投资者应以货币方式出资,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二)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f第九条设立内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