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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方案的建议;(十二)听取出席全国重大武术活动的报告;(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为拓展本会工作局面,可以聘任名誉主席和顾问。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会实际状况,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其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执行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六、
七、八、九项职权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第二十六条本会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
开。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省武术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以下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
会:(一)教练工作委员会(二)裁判工作委员会(三)科研工作委员会(四)社会武术工作委员会(五)峨眉武术工作委员会(六)太极拳工作委员会(七)武术产业开发工作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省武术界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任职年龄最低不小于40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
周岁;(六)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任职至届满。第三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须经本会全体委员会协商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任期。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经本会常委会提名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f(二)检查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各项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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