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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可发展荣誉会员或会友。
f第十三条本会可根据会员实际表现,对会员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委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业、罢免第十六条本会全体委员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体委员会由以下方面
协商推选产生:(一)单位会员组织推荐的委员;(二)体育职能部门推荐的委员;(三)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委员;(四)本省武术界公认的专家、教授、拳师、教练、运动员。第十七条本会全体委员会由本会常委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
其职权时:(一)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通过和修改章程;(三)审议财务报告;(四)协商产生和罢免本会常委会成员;(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本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第十九条本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委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原因,经本会常委会同意,可以变更人选,并报业务主
管单位备案。第二十条本会对年事已高的主席、副主席和贡献突出的委员授予荣誉委
员或其它荣誉称号。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会闭
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体委员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时:
(一)协商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执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五)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七)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f(十)审议发展我省武术运动重大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建议;(十一)审议发展我省武术运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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