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和活动;
(五)代表本会或委托他人向有关方面发布本会重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
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七)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武术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
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委
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一切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全体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
由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f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