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武术运动专业技术骨干和后备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武术工作评优活动;
(十三)根据国家规定,对武术人才,以及服装、器材、医疗、旅游、影视等资
源开发和经营,为武术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四)密切与全国各武术组织联系,加强对省内各武术组织指导和协调,积极
发挥咨询作用;
f(十五)加强与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海外侨胞联系,努力开展国际间武术交
流;
(十六)承办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体育总会、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
动方面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
(一)四川省武术协会单位会员(简称:单位会员);
(二)四川省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简称: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有关规定;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爱武术,有良好的武德修养;
(四)在武术理论、科研、训练、竞赛、宣传、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具有专长,
并有较好社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书面提交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出示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
(四)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需填写相应会员登记表;
(五)单位会员需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查批准,个人会员
需经本会办公室或单位会员租住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或分人会员。
(六)由本会全体委员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向被接纳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
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与四川武术事业发展的研讨、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参加全省和全国武术评优活动的权利;
(五)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以本会单位或个人会员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组织举行的活
动权;
(七)个人会员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有关技术性活动资格;
(八)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武术事业,为武术事业作奉献;
(二)执行本会的一切决议;
(三)维护本会一切合法权益;
(四)维护本会声誉;
(五)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积极宣传武术,开展武术活动,推动普及和发展;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按规定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