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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