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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决定;(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
f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六条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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