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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肥料是指任何含有氮、磷、钾或其他植物养料并用作植物养分而被生产、销售或描述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我国台湾地区《肥料管理法》的定义为: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或促进养分利用之物品。在国内,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书籍,有关肥料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如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中肥料的定义为:用以调节植物与土壤间养分供需矛盾,为植物生长提供良好营养环境的物料。在综合国内外对肥料定义基础上,结合新肥料产品不断产生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肥料定义。该定义涉及化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保水剂以及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后,具有促进植物生长作用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二关于肥料管理体制。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及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确定农业部门为肥料主管部门。为此,征求意见稿将农业部门作为肥料管理的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肥料管理,解决现在肥料管理中存在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另外,考虑到我国地域广、肥料产品种类多、肥料企业多而分散的特点,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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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三关于肥料登记。肥料产品登记是征求意见稿中设置的唯一行政许可,目
的在于通过肥料登记,了解生产企业和产品本身的基本信息,保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的肥料产品进入市场,同时也为以后的市场监督提供依据。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肥料管理中也都采用肥料登记的方式,如《加拿大肥料法》第3条和《肥料条例》第31条的规定,肥料或添加剂非经登记不得销售或进口。美国《新墨西哥州肥料法》第76114条要求每一品牌和级别的商业肥料和每一土壤调节剂产品在该州分销之前,均应登记。
与以往的做法不同是,征求意见稿将所有的肥料产品纳入登记范围,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免于登记肥料产品,在登记程序上十分简单,根据实际情况,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种形式。对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的肥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依的肥料产品、作用机理不明确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的肥料产品,采用临时登记的形式,临时登记期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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